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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2023-09-07 22: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罗翔(1977年—),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华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目录 1 语录 1.1 法考 1.2 知识 1.3 法律 1.4 正义 1.5 邪恶 1.6 犯罪 1.7 刑罚 1.8 律师 1.9 时间 1.10 道德 1.11 个人利益 1.12 自由 1.13 人性 1.14 法治 1.15 平等 1.16 权力 1.17 怀疑主义 1.18 时代 1.19 责任 1.20 家庭 1.21 生命 1.22 因果 1.23 读书 1.24 爱情 1.25 案件 1.26 真理 1.27 成就 1.28 法谚 1.29 原则 1.30 思考 1.31 尊重 2 注释  3 参考资料 语录[编辑]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我本人一直坚信柏拉图的教法:一个事情之所以是正确的,不仅仅因为它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通常来说它会带来好的结果。 第一讲 刑法概说 用良知去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要因所学蒙蔽我们的良知。 公平和正义是存在的,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我非常喜欢一个台剧,叫做《我们与恶的距离》,……,它说: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要去相信。看见的正义你不需要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所需要去相信的。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我非常欣赏英国丹宁勋爵所说的一句话,他说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第三讲 刑法的解释(上) 我非常欣赏以赛亚伯林曾经所说的一个比喻,以赛亚伯林说人类的思想家有两种,一种是刺猬,一种是狐狸。刺猬知道一以贯之,锋芒毕露,视为一元论,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眼里容不得异己观点;而狐狸知道圆滑多元,虽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接受对立观点,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给人类带来无数灾难的,是刺猬似的思想家,非此即彼、非黑即白,时刻战斗着;有的时候把理论的争辩就变成肉体的战斗,很多人都是这样。但是狐狸似的思想家没有那么尖锐,他似乎是圆滑的,但是他却多了一些睿智。'我希望大家学习法律更多的要有狐狸似的智慧,而不是刺猬似的锋芒毕露'。 第七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我非常欣赏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他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 第十五讲 正当防卫(上) “不”等于“不”规则:No means no. 说不就意味着不。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第一讲 刑法概说 这句话引自美国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原文如下: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考[编辑] 希望大家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自己的目标之所在。我们参加法律资格考试,当然是为了获取知识,但这个获取知识有一个非常强烈的目标性,那就是通过法考。所以这是大家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的一个焦点问题,大家不是做学术讨论,不是单纯满足自己知识上的追求,也不是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你是为了通过法考。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我们的一切导向都是以通关作为我们的目标。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标准化的考试一定有标准化的应对策略。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标准化的测试,永远考查的是一个法科学生所应该掌握的基础知识。 第一讲 刑法概说 对我们学习法律的同学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我们身上的责任,因为中国要走上复兴,一定要建设法治国家。所以在座每一个同学准备去参加法考,其实都是为了中国能够真正地,建设完备的法治国家而去努力。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知识[编辑] 人类为什么要设置各种抽屉,要设置各种收纳箱?就是让我们的房间变得整洁,让我们的知识资料好找。 第一讲 刑法概说 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千万不要认为四要件代表着落后和野蛮,认为三阶层就代表着文明和进步,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理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我们一定要有一种理论的谦虚感,而不要有一种理论的骄傲感。 第七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不过是一种理论罢了。 第七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任何一种学说其实都只有相对的合理性。 第十三讲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上) 法律[编辑] 我们学习法律需要掌握逻辑,但我不希望同学们陷入逻辑的怪圈之中,成为一个冷血的法律机器人;你推导的任何一个问题,都要符合我们的天理人情,要符合人类的常情常感,要建立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传统中,做出一种最佳的选择。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法律的正义,其实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正义。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法律不是机器人,我们的司法人员也要拒绝做法律机器人,我们是人,我们不是机器人,我们是有情感的。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是非常难以寻找的。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其实大家会注意到法律永远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就是在诸多利益中寻找一个折中点,但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寻找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我们只能寻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 第二十五讲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虽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性看不见正义,但是我们依然相信正义是存在的。这就是法律的目的性解释,要朝着正义去前进,而不是朝着邪恶去前进。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有一句话,希望大家烂熟于心,这句话是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至理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止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利,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止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是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第七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一定要注意,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第九讲 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人行善的后顾之忧。 第九讲 危害行为 学习法律我们要掌握逻辑,但是我们又要超越逻辑。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法律中不存在理性人,法律中只存在一般人。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我想问问在座的各位,大家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学习法律的结果吗?我们绝大多数人不犯罪是为什么?是'因为道德教化的结果',所以其实有一个很令人悲哀的现象,大家觉得法律专业的学生跟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哪个可能犯罪率更高呢?法律专业。因为你学习了法律,你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而法律只要不被信任它不过是一纸具文,很多人学习法律都试图去寻找法律的漏洞,去试图去钻法律的空子,这种人还不如不学法律。 第十九讲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的训练自然会让我们在某些问题上与大众看法不一。但是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封闭化的精英立场,一是从众的群众立场,我想法律永远不能脱离一个民族的主流道德意识,但法律要超越民众的偏见。[2]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已经由公诉人动用国家力量为其辩护。在法律的天平上,被告人其实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法律权利,保持一种法律的公平。[3] 律师和司法机关都是法治建设重要力量,使命都是一样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维护权力的颜面,两者都是要在法律范围内让权力得到约束,让权力合理的运用。[4] 刑法它应该是有温度的,不能说冰冷的司法。 第五十六讲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义[编辑] 有很多人认为正义是主观的,认为正义是人的一种设计,如果你持这种观点,其实你就根本性地取消了正义这个概念,因为正义既然是人的设计,那么此一时彼一时,当然,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争论,所以为什么希望各位要看经典。早在柏拉图时代,就探讨过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这个问题。当时有三派观点:第一派,柏拉图假借苏格拉底之口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第二派,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简直就是搞笑,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强权即为真理;第三派持怀疑论,我不知道有没有正义,我表示怀疑。但在我个人看来,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非常非常严谨地逻辑,彻底地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用我个人的理解,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上,从类比上,我们认为,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首先从逻辑上看,同学们是不是经常性地感觉有些事情不正义,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在逻辑上一定有一个反对面叫做正义,如果没有正义这个概念,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毫无意义。如果我们认为一个时期不公平,那一定有与它相对应的公平的概念。从逻辑上来说,当你认为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你在逻辑上犯下了一个重大的谬论,因为当你认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绝对的错,这个观点本身就是绝对的,你本身就在主张一种绝对的观点。第二是经验论:在经验上,就如刚才所说,我们每个人都会经验到一些不正义的事情,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渴望正义概念的存在,大家注意到,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我渴了,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饿了,所以一定有食物的存在;甚至我有性欲也一定有性欲所指向的对象:那么人类为什么有对公平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公平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是没有意义的。最后是类比论:我写了一本书叫《圆圈正义》,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大家能画出圆这个概念吗?你能画出一个完美的圆吗?同学们觉得完美的圆这个概念存在不存在?圆这个概念是人的发明还是发现?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客观的。但是人所画的所有的圆圆不圆?都不圆。你用任何仪器画出的圆都是不圆的。但是圆这个概念存不存在?存在。我们人类不断地在追求一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在现实中永远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不代表圆这个概念就不存在,因为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我们所有法律人为什么要追求公平正义,因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什么是“坏人”?用绝对的道德标准,我们每一个都是“坏人”。用法律的标准,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在法律中都应当推定为无罪之人。[5] 邪恶[编辑] 这个世界没有百分之百的黑,所有的黑都只是白的变色罢了。 第二十八讲 正犯和共犯 有一段话被称之为是爱因斯坦所说的,爱因斯坦说什么:“这个世界没有寒冷,寒冷是温暖的缺失;这个世界没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失;这个世界没有仇恨,仇恨是爱的缺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世界不是正邪对立的,邪不是跟正作为一个本体论来存在的,所有的邪恶都是正义的缺失,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不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邪恶,因为所有的邪恶都是正义的缺失,都是可以被正义来批判的。 第二十八讲 正犯和共犯 默许冤屈就是罪恶。[6] 犯罪[编辑] 如果一种行为在社会生活具有通常性,那它就不是犯罪。 第一讲 刑法概说 一种行为虽然侵犯了法益,但如果这种行为在伦理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无论如何它都不是犯罪。 第一讲 刑法概说 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你能积极的加以证明它侵犯了一定的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理所当然被视之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一个怕鬼的人还敢犯罪吗?如果你真相信人在做天在看,你敢不敢犯罪?你不敢。为什么中国现在犯罪率那么高?因为人缺乏了敬畏之心。没有敬畏之心,说实话一切都敢去干。有什么不敢干的吗?说白了,杀人跟杀猪,对于一个没有敬畏之心的人他觉得有区别吗?没有区别。 第二十四讲 犯罪中止 刑法它只是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使用,日常生活意义上的行为,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即便他对法益是有威胁的,但是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八讲 正犯和共犯 刑罚[编辑] 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可怕的是什么呢?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第一讲 刑法概说 绝对不能为了追求美好的目标而任意惩罚一个人。 第三十七讲 主刑 我个人觉得对于谋杀这些犯罪还是应该保留死刑的,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它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无法安慰受害人的家属;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受害人的家属很有可能就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使得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受到伤害,所以这是死刑还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我个人一直认为死刑只能针对剥夺生命的犯罪,因为这本身也是对生命的尊重。你把别人给杀了,没有任何代价能够弥补他的生命,唯一能够弥补的就是你的生命。 第三十七讲 主刑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是人类最朴素的报应情感。很多人觉得报应太过于野蛮,大家觉得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扩张了刑罚权还是收缩了刑罚权?其实是收缩了。因为你戳瞎别人一只眼睛,只能戳你几只眼睛?一只眼睛。你杀了一个人只能杀掉几个人?只能杀掉你自己,不能斩草除根;而斩草除根是预防主义的观点,是功利主义的观点。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死刑我个人认为是对生命的尊重,因为你剥夺别人的生命没有什么可弥补的,唯一能弥补的就是生命。而死刑本身也是对犯罪人本人的尊重,你自己去杀人,你知道杀人是要偿命的,我尊重你,我必须判你死刑。 第三十七讲 主刑 其他一切犯罪都不值得用生命去弥补, 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第三十七讲 主刑 刑罚的一个重要功能还是要体现对人本身的尊重。 第三十七讲 主刑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第五十五讲 事故犯罪(下) 律师[编辑] 如果这个世界只有好人才需要辩护,那就没有律师存在的必要了。 第五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问:律师的最终使命是什么? 答:追寻法治的正义,实现命定的呼召。[7] 要让人充分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首先要设置律师这个提出反对声音的力量。让人充分怀疑,充分反对,并且互相辩驳,这样司法的尊严,法律的正义才能得到最大体现。[8] 律师的存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法治社会不可能建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9] 时间[编辑] 我们的每分每秒都在滑向我们生命的终点,我们的生命是非常短暂的。 第一讲 刑法概说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问我时间是什么,如果你不问我,我感觉自己还知道,你一旦问我,我就茫然无知了,昨天的已经成为过去,明天的还没有到来。所有今天是一个礼物,大家把今天当作一个礼物,去珍惜享受你现在拥有的平凡的幸福,因为这种幸福现在你觉得平凡,但到你失去那一天,你会觉得它是如此的珍贵。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我非常喜欢一句话,这句话是功夫熊猫说的,功夫熊猫说过一段很有睿智的话,它说:昨天的已经成为过去,明天的还没有到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今天当作一个礼物这就是为什么在英文中,今天被称之为present。就是礼物的意思,所以大家好好地把握今天,因为昨天已经成为过去,明天还没有到来。 罗翔老师又说:当然功夫熊猫这段话其实是在“抄袭[10] ”,它在“抄袭[11]”奥古斯丁的脚本。 第十讲 因果关系 道德[编辑] 一如康德所教导我们的:我们之所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只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第一讲 刑法概说 救死扶伤是一种道德义务。 第九讲 危害行为 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那就不应该进行惩罚。 第九讲 危害行为 其实不要以为只有你想做好事,想做好事的人很多。 第九讲 危害行为 不要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我们任何一个判断其实最重要的,要符合我们内心的公正感。 第十三讲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上) 绝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第十五讲 正当防卫(上) 我们伦理道德认为朋友之间最重要的是讲义气,而立功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所以很多人成立立功真的是不停地咬人。 第四十三讲 自首、坦白和立功 其实对人而言,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是良心的折磨。 第四十八讲 追诉时效 一个人最可怕的状态就是什么状态呢?就是没有良心的,麻木了,都不觉得杀人是个事。那这种人是最可怕的,这种人是真正的恶魔,对吧? 第四十八讲 追诉时效 道德是自省,而非律他。 当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一定不要把自己先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 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12] 人的价值和意义不是他人,也不是社会所决定的,而是内心神圣的道德法则。[13] 法治的精神来源于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的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14] 个人利益[编辑] 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的话,那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第一讲 刑法概说 一个人是不能处分自己最重要的利益,因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第一讲 刑法概说 你的身体属于你自己吗?你觉得你的身体属于你,但其实你的身体又不属于,因为如果你的身体完全属于你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自由[编辑]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主张自由的时代,但是各位有没有发现,很多时候自由它会导致放纵的,尤其当你的自由是无拘无束的自由,你的自由一定会导致放纵。当穆勒提倡论自由的时候,他始终认为当允许个体拥有完全的自由,人的自由会把人引向高尚。但是各位同学想一想,当你拥有无拘无束的自由,你的自由是把你引向高尚还是引向放纵还是引向卑劣呢?我至少个人知道,当我的自由不受约束的时候,我是如此倾向于做卑劣的事情,虽然我内心是向往高尚的但是我的选择从来都是卑劣的,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法律中认为自由是要被限制的,至少是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必要限制。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因为自由是要被限制的,如果自由不被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你以为你有自由,其实你并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的约束,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自由一定会导致放纵,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其实真正的自由是什么呢,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第六十六讲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法律中的自由是消极自由,它不是 free to do something, 是 free from something。 第六十六讲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人性[编辑] 很多同学觉得张三很坏,但其实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都住着一个张三,都住着一个犯罪分子,只是我们没有实施而已。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提醒我们,任何权力都有堕落的倾向,因为人的内心有幽暗的成分。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中有理性人吗?这个世界上有理性的人吗?没有。这个世界上只有一般人,没有理性人。我们每一个人其实说实话都是有情感缺陷的,我们或多或少在某个方面都是有缺陷的,所有如果你有缺陷没什么大不了的,你要和自己和解,要接纳你的缺陷,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完美的人是机器人,还记得无问西东那句经典的台词吗?这个世界不缺完美的人,这个世界所缺的是从你内心深处心底发生的真心、正直、勇气和良善。我们不需要完美的人,我们需要的是不完美的人,而这个不完美的人,他的心中如果能够发出正直、真心、良善和勇气,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所缺的。 第十讲 因果关系 人类有很多时候,人类的卑劣呢是随处可见的,但是人类的高尚也只有在紧要的关头中才能体现。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我们是一般人,我们是有七情六欲的,我们是有弱点的。 第二十七讲 间接正犯 如实供述并不否定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为任何人都有辩解的天性。 第四十三讲 自首、坦白和立功 结果一下把一家人全交代了,这个不叫检举揭发,大家觉得这如果也叫检举揭发,是不是不断地在放纵人性的幽暗啊,……,因为如果这叫检举揭发,你想一想会导致什么后果?所有人被抓都会干吗?都会拼命地咬自己的骨肉至亲;那法律可能就是在制造更多的罪恶。 第四十三讲 自首、坦白和立功 人很难走出自己偏见,有时偏见比无知更可怕,因为无知的人承认自己的无知,所以不会轻易进行论断。但是偏见的人自以为知,所以很容易作出断言。[15] 不要用过于冷静的观点来理解人性。 第六十六讲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法治[编辑] 法治最核心的立场是什么?是对权力的限制。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人治讲法制,要求民众懂法听话,法治的重点不是民众,而是国家权力,要求权力遵守法律。[16] 平等[编辑] 你说实话,中国人其实有没有平等精神?我们很少有平等精神,我们总认为人跟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吧?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嘛。吃苦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成为人上人啊。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就是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惩罚一个人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我们惩罚一个人,依然是尊重他作为人的存在,因为人只能是目的,人不能是手段。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权力[编辑] 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当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司法就有压迫的力量,自由就荡然无存。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怀疑主义[编辑] 如果你持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你所有的认识论都是不稳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我还要告诉各位,如果你的认识论基础都是怀疑主义的,你一定要思考一个问题,在逻辑上的问题:你所怀疑的一切难道不是值得怀疑的吗?你大脑用来做出怀疑主义的这个结论的这个构造、这个推论,难道不值得怀疑吗?就是说你的怀疑本身是不是应该去怀疑的。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怀疑主义是理性时代的咒诅。 第四讲 刑法的解释(下) 时代[编辑] 说实话,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什么时代?是一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 第七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20世纪一个著名的船难,而正是这个船难,宣布了理性主义的终结,宣布了人类乐观主义的破产。就是哪个船难呢? 泰坦尼克。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其他题目就不敢考了,为什么不敢考啊?因为发现在这个时代人们是没有价值观的呀。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编辑] 好事要么就不做,要做就要做到底。如果你负不起责任就不要去负责任,但是一旦你做,你就要做到底。 第九讲 危害行为 承受不了责任,就不要去接受这份责任。 第九讲 危害行为 当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是如此的令人感到沉重,很多人只想追求快乐,但是不愿去承担责任。 第九讲 危害行为 一定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大家觉得责任跟幸福其实哪个更重要?其实责任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更喜欢追求幸福,而而忘记了责任,但其实责任是那么的重要。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家庭[编辑] 家庭是社会存在的根本基础。 第九讲 危害行为 打击犯罪跟家庭稳定,其实哪个价值更重要?家庭稳定比打击犯罪的价值,其实是要重要的。 第四十三讲 自首、坦白和立功 生命[编辑] 一分钟的生命是不是生命?一分钟的生命是生命。 第十讲 因果关系 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因为如果人的生命能够比较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无论如何,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是不被允许的。 第十六讲 紧急避险 因果[编辑] 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甚至连上帝都不会假设因果关系,已经发生的事情就是已经发生的。 第十讲 因果关系 读书[编辑] 法律人应该经常读一读文学作品,因为文学作品能够温暖你的心。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有时候你个人的经历是有限的,但是文学作品能够不断地拓宽你的个人经历。我们常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但是我们这一生中,可能很少有人能真正的行万里路,那我们可以在书中不断地行,书不断地阅读,你走的路也就越多,你的人生阅历也就会提高,你看待世间的问题,也就会变得更加得冷静,而不会陷入偏颇。 第十讲 因果关系 文学作品它可以不断地穷尽我们的思考,因为它可以设计出许许多多的故事,是我们的经验所无法比及的. 第二十四讲 犯罪中止 爱情[编辑] 在爱情面前,很多人都是盲目的。 第十讲 因果关系 一个人恋爱到深处,是不是跟喝一斤白酒的状态是差不多的呀?可能都不是一斤白酒,可能都是八斤白酒。 第十讲 因果关系 真正的爱一定不是瞬间的感动,而必然是恒久的一种委身,彼此牺牲,彼此成就,彼此尊重。 案件[编辑] 我到现在都记得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公民卑微而又正常的指引。我以法律的名义庄严地问在座的各位、各位检查人员、各位审判人员,如果你是我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做的比他更要过激? 这一案件指2006年发生的崔英杰案,这是中国第一例发生的小贩刺城管案。 第十一讲 构成要件故意 真理[编辑] 真理往往是在两种学说之间。 第十三讲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上) 成就[编辑] 人类所有的成就其实靠的都是不断地训练。 第二十四讲 犯罪中止 法谚[编辑] 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       一条基本的法谚。 第十七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一个基本的法谚。 第二十七讲 间接正犯 原则[编辑] 原则一定有例外,因为原则都是人类所设计的,而人类的理性是有可能有缺陷。所以当人类的理性有缺陷的时候,我们就要用常识去填补。 第三十三讲 实质的一罪 有例外并不能否定原则,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丰富了原则。 第五十五讲 事故犯罪(上) 思考[编辑] 人类思考任何一个问题都是两个面向,一个效果论,一个是行为论。效果,就是它有没有效果我们决定要不要它,而行为是它本身有没有合理性;那前者是所谓的行为正当主义,后者是所谓的结果功利主义,那人类所有的思考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折中。 第三十七讲 主刑 那些立场鲜明,非此即彼的口号式论说最容易获得民心,但这种单极化的思维却在人类历史上却带来了无数浩劫。[17] 尊重[编辑] 其实人跟人最重要的就是什么呢?尊重。彼此的尊重。只有在尊重基础上才能建立信任,而法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培养社会的信任体系。 第三十九讲 社区矫正 注释 [编辑] ↑ 那些年,罗翔老师说过的法律名言的解读|厚大法考 ↑ 澎湃问答|罗老师好,法学生经常对一些问题持有和身边人不太一致的看法。当一群这样的人聚在一起时,有思维的碰撞,但有时也让我觉得有些封闭、狭隘和孤傲。请问这是我的错觉还是法学院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如果是问题,法学生们又该如何去克服? ↑ 澎湃问答|你好 我想问一下 大众眼中已经明了的事实 受害人因为请不起律师 或者没有好律师 嫌疑人聘请好律师胜诉了 这本来就是不公平的 那么这种不公平 结果还正义吗 还符合大众所期盼的量刑吗? ↑ 澎湃问答|罪刑法定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只要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理解,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既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帮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法治尊严。为什么这么浅显的道理还需要律师和媒体向公众做大量的解释工作?问题出在哪儿了? ↑ 澎湃问答|为坏人辩护,是法院指派吗? ↑ 澎湃问答|您好,我可以理解嫌疑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都只是“嫌疑人”,是“无罪”的,我也理解公民的人权是应该得到保障的,但有些情况下,嫌疑人已经承认自己犯下了十恶不赦的罪行,同时也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表明该嫌疑人有罪,此时辩护律师仍旧要为其做辩护,为什么?律师辩护时在想什么? ↑ 澎湃问答|律师的最终使命是什么 ↑ 澎湃问答|律师本来就是为“坏人”辩护的,任何一个站在法庭上的人都是“坏人”,不用辩护就不需要律师这个行业了 ↑ 澎湃问答|你好,请问律师,或者绝大多数律师是唯利是图呢,还是声张正义呢?怎么感觉前者居多呢?律师的存在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 这里是借鉴的意思 ↑ 这里是借鉴的意思 ↑ 澎湃问答|为坏人辩护有没有利益或者是想出名走红这些因素?另外会全身心投入的去辩护吗? ↑ 澎湃问答|罗教授好,您有律师朋友当过这类十恶不赦的嫌疑犯的辩护律师吗?肯定会有很多舆论压力吧,怎么面对解决的?律师会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多多少少偏向(他的客户)嫌疑人,从而有失公允吗? (比如我们百姓都无比痛恨那些罪犯,但辩护律师要把他们当人看,去了解,发掘,走进他们的内心等等)。只是我的揣测 ↑ 澎湃问答|罪刑法定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只要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 澎湃问答|凡是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无论你如何巧舌如簧,无论你如何赢得辩论,无论你是何种高位,无论你是否是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你在我的心里,你都是一个**,都是一个高知型的**,用知识包装出来的恶棍,善恶被你们玩弄,是非被你们颠倒,就算你们可以巧辩赢诉,就算你们的声音可以占领舆论世界你也是恶魔 ↑ 澎湃问答|在发生刑事案件时,我们的社会舆论为什么总是偏向以舆论形式制裁“犯人”而不是等待公正的司法判决?而且总有人对司法判决不满意要求以舆论导向判决?这是我们的法制教育不深入人心吗? ↑ 澎湃问答|你好罗教授,我想请问现在刑辩律师被污名化的问题,律师团体是怎样看待的,有为此做出过何种努力呢? 参考资料[编辑] 【2020法考】罗翔讲刑法(合集)已完结 共96讲 厚大法考 http://www.houdask.com/#/packaging/27/2020/1 澎湃问答|罗翔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罗翔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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